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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阅读】法制网评:个人信用惩戒须要与法治相向而行

2019-09-26 16: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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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注意到,近期,个人信用惩戒的范围有所扩大,各地密集出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一些城市将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多次闯红灯、在市内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进食、停车欠费、欠缴物业费等行为与信用惩戒相联,引发热议(9月25日《法制日报》)。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个体公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失信受惩戒,可谓天经地义。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创新手段,强化个人信用惩戒体系建设,显然是题中之义。这对于遏制失信行为、助力整个社会诚信大环境的形成,都不可或缺。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个人信用惩戒体系建设,各地严格按照2016年12月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多部门联动,初步构建了个人信用惩戒的制度体系框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征信大格局正在逐步形成,有力推动了信用领域的社会共治。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当前的个人失信惩戒体系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也出现了随意扩大失信惩戒范畴的剑走偏锋不良现象。揆诸现实,不少地方把信用惩戒当作什么都可往里面装的“箩筐”,将一些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本应受道德约束的个人行为,如不按划定的标线停车等均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如此“眉毛胡子一把抓”,不仅有失严肃性,也与不得随意增减公民义务权利的法治原则相悖,有必要进行理性纠偏,让对个人的信用惩戒与法治相向而行。

有人将当前个人信用惩戒的随意性归咎于立法的滞后,认为此种乱象的症结缘于上位法的缺失。诚然,目前我国确实还没有一部覆盖全域的信用法,对个人的信用惩戒客观存在标准不明、范围不清等问题,但这不是随意对个人实施信用惩戒的理由。众所周知,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公民个人失信行为的惩戒,须以取得法律的授权许可为基本前提。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在建设个人信用惩戒体系时,应恪守这一基本法治原则。唯有如此,才能把对个人失信行为的惩戒规范在法治原则内,而不至于剑走偏锋。

更要注意的是,信用惩戒牵一发动全身,会影响到失信者财产、个人信息、声誉、隐私等多方面的权利,更要与法治精神一脉相承。只有当那些多次不守信、不及时履行义务的主体,在不便于对其采用其他处罚方式,或采用其他手段惩戒过轻、过重或手段不足时,信用惩戒才可作为单独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补充予以适用。

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少地方在部分领域行为的规范已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还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将信用惩戒作为首选,由此导致了过罚不相当、超比例惩戒等现象的多发。如此置法律规范于不顾而优先选用信用惩戒的做法,无异于本末倒置。此举既不能保证信用评定结果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又背离了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必须予以纠正。

一言蔽之,个人信用惩戒关乎公民个体的多方面基本权利,必须依法进行。面对当前信用惩戒范围随意扩容、惩戒手段僭越法治原则时有发生的现状,相关职能部门应秉承与法治相向而行的治理思维,切实做到每走一步,都要审视一下是否符合法治要求;每遇到一个失信行为,都要首先想到用法治解决,从而对偏离法治轨道的信用惩戒及时依法纠偏,让其真正成为助力诚信社会建设的“推进器”和“加速器”。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commentary/content/2019-09/25/content_80022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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