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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政府信息公开 例外原则不得滥用

2019-05-06 16: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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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推荐阅读【法治时评】政府信息公开 例外原则不得滥用。

 

让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滥用成为政务公开标配,确保其真正释放出助力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强大正能量。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除了明确十五类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外,还规定了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意味着今后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将得到有力遏制。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在此之前,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走过十余年历程,对促进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都功不可没。然而,由于《条例》对政府信息“不公开为例外”的情形没有细化,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不公开政府信息的现象广泛存在,以致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被无限滥用。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条例》首次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情形明确予以界定,无疑让公众看到了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滥用成为标配的曙光。

 

不可否认,任何政府的信息公开都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但信息公开范围的限制不应成为遮掩公众知情权的“盖子”。在以往的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之所以一再被滥用,除了一些政府部门对服务型政府认识不深入的官本位思维根深蒂固外,主要缘于《条例》对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例外情形规定得过于笼统,信息不公开的主体、方式、范围,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方面,都缺乏细化、可供操作的制度设计,让一些部门和官员可以随意放大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例外范围。同时,因为缺乏依法问责的兜底条款,对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责任追究往往止于党纪政纪层面,威慑效果不彰,致使本应成为法治政府标配的信息公开,蜕变为制约全面深化改革的“梗阻”。故此,进一步明确界定政府信息不公开例外情形的范围,依法让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越来越小,显然是题中之义。

 

此番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法治思维,在厘清其与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关系的基础上,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界定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方面,大幅缩小了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并对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公开本应公开的信息,设计了公民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路径。如此严格的范围界定和严密的纠错程序设计,不仅堵塞了政府信息公开例外原则被滥用的漏洞,而且也以责任的依法追究为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责任主体戴上了“紧箍咒”,必将有力倒逼政府部门主动摒弃滥用信息公开“例外”原则的不良做法,自觉让信息公开例外原则不滥用成为标配。

 

原文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commentary/content/2019-05/05/content_78489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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