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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考申论:“概括做法”“启示分析”同框不犯难

2018-09-28 21:35:32
正图教育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中,归纳概括和启示分析都是考试的重点题型。我们知道这两种题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作答要点有一定的共性。大多数的考生面临的问题是当两个题型分别考察时,无论最终的考分怎样,考生朋友们往往都能够找到些许要点。而当两个题型用一题多问的方式出现在同一道题目中的时候,好多同学“懵了”,“写出来的要点不是一样的么?”“这两问有什么区别?”“应该如何去材料中找到不同的两个问题的要点?”等一些列的问题接踵而至。

要想将两个题型答好,最先需要做的就是摸清两种题型的相同和不同之处。过去,广大考生均存在相同之处是理解较为清楚,作答两种题目都有大体的作答思路,但对两种题型的不同却一头雾水,当两个题型同时出现在一道题目时要想得到更高的分值,需要每个问题都能书写出关键要点,而其中区分二者的不同这也是答好两种题型的关键。

一、“概括做法”“启示分析”作答共性

“概括做法”类的题目在作答过程中作答要点以动宾短语为主,要点类别以具体的操作办法为主。“启示分析”的作答要点以得到的启示为主,启示往往依然是在“如何做”的方面得到的道理。故而,二者的作答要点共性很简单,均是以动词+宾语的方式呈现。

二、“概括做法”“启示分析”不同之处

(一)概括做法以直接概括为主,呈现“过去”特点

在作答“概括做法”题目时需要明确归纳概括题目的本质,问什么作答对象直接去材料中找要点即可。所有的归纳概括做法的要点也是如此,只需要到材料中直接概括相应做法即可,无需对要点进行主观的任何分析,遵循客观现实。同时,这样的做法概括会呈现已经发生的特点,既然题目是做法概括,务必是某主体已经开始做了一些事情,对这些已经做了的事情进行概括即可。

(二)启示分析以普适类推为主,提示“未来”线索

启示分析与归纳概括题目的最大的不同是,启示分析不同于归纳概括的直接概括,而是需要有对做法进行分析,其要点的寻找往往伴随一系列的分析比对过程。这种分析的过程是通过对某主体A的做法进行分析,分析是否普遍适用于B,是否会对主体B有用。如果有用,那么得到的启示即可书写出来。而大家可能会困惑,A的做法是否对B有用的分析的标准是什么?

1.启示有针对性

首先,我们要先确定的就是主体A的做法是否可以针对B来提出启示。任何我们书写出来的要点必须是有针对性的,针对B提出的相关启示而非对C、D……

2.启示有启迪性

判断要点是不是作为“启示”要点出现的一个关键的原则就是A的做法是否能够为主体B带来启迪和道理。无论是A还是B往往在材料中均会为我们呈现出一些做法,此时,题目出现从A谈对B的启示那我们可以认真的分析B的做法,是否存在不足,如果确实存在问题不足,而恰好A的做好是很不错的,那我们就可以按照A的做法进行改进,这就是A给B的启示。

3.启示有预见性

我们会发现,在从A谈对B的启示题目中,还愿意出现的一类要点是“灵光乍现”式的要点。A的做法可能有成功做法也有失败做法,但是对B而言都是“初见”,这种情况下材料中可能没有出现任何B在A的同类做法上的要点,但因为这样的要点呈现出很多预见性的道理,故这种情况下的启示要点是一定要书写的。B没有做过A的做法,所以给B的启示就是要像A一样做,如果A做得好,要点即为学习做法,为未来发展提供帮助;如果A做得不好,要点即为反思,将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扼杀在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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