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51-8050

全国分校

时政点评:对于哄抢者还须严法以待(申论阅读)

2018-09-17 11:15:52
法制网

   如果当人们在哄抢中陷入集体无意识,而法律却没有有效、及时介入,则可能将事态升级,更可能在社会中产生破窗效应,让人们产生法律形同虚设的观感,引起恶性循环,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更纵容了法不责众社会心理,导致老百姓误认为可以不抢白不抢。

  近日,山东德州一辆红色福田货车拉着一车桃子与一辆奥迪轿车相撞,货车车主受伤严重。民警到现场发现,有二十多名群众在抢桃子,现场一片狼藉。民警制止之后,还有十几个老太太依旧我行我素抢桃子,有大妈还情绪激动地质问民警“我犯法了吗?”事后,车主原本1万斤的桃子只收回不到三分之一。

  近年来,类似的哄抢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每次被哄抢的财物不一,但都给被哄抢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正如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其所著《乌合之众》所指出的:“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中,他的个性就湮没了,群体的思想占统治地位,个人行为会不自觉地服从群体意识。群体的无意识行为代替了个人的有意识行为。”

  我们每个人的意识里都隐藏着未被激发的暴力因子,一旦融入到混乱、无序群体之后,就容易被“法不责众”的氛围所感染,进而病毒式传染,由循规蹈矩、温文尔雅的个体组成冲动、疯狂乃至暴戾的群体。事实上,这些哄抢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群体哄抢者进行集中处罚,执法实践中也早有先例,如2014年,甘肃省榆中县警方对“1·4”聚众哄抢橘子案进行查处。4名积极参加哄抢者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还有30人受到批评教育等处理。遗憾的是,这样的处罚并不多见。多数情况下,哄抢者除了在事后受到一些舆论道德批判外,并没有在现场得到执法者有效制止,更鲜见受到实质的法律负面评价。

  如果当人们在哄抢中陷入集体无意识,而法律却没有有效、及时介入,则可能将事态升级,更可能在社会中产生破窗效应,让人们产生法律形同虚设的观感,引起恶性循环,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更纵容了法不责众社会心理,导致老百姓误认为可以不抢白不抢。或许正因此,大妈面对执法,竟然敢于怒怼民警“我犯法了吗?”

  必须指出,面对哄抢者,法律必须硬起来,让他们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一方面有待于执法者挺起腰杆。执法者必须意识到,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意味着责任,该用不用就是渎职,将使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置于累卵之境;另一方面,还有待受害者进行积极民事维权。实际上,这些哄抢者是共同侵权人,如果无法证明谁抢了多少,则应该就相关损失向受害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警方也有职责在执法过程督促赔偿或者促成调解。



正图介绍

正图教育是由北京中合正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创办的公职类考试辅导品牌,主要经营项目有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十余类考试的笔试及面试的辅导培训机构。